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5日讯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严格源头管控、强化基层基础、重大灾害防控、智能矿山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理等措施,系统解决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实现全省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要求,通过综合运用科技、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建立权责清晰、各负其责、严肃问责机制,全链条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三方”责任,系统解决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
严格矿山准入。严格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新设采矿权: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以山脊划界的;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的;新建和整合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矿产资源勘查未达到规定程度的。
严控尾矿库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尾矿库应实行“一库一方案”,提倡推广干式尾矿库;四等、五等尾矿库应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禁在距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要同步完成智能化建设设计,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许可、监管和执法一体监督机制,强化矿山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分级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严禁下放或者委托。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得审批通过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未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未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的;除特殊情况外,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的。
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应依法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到位,厚植“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文化。矿山总部及上级企业应加强对下属矿山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落实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健全机构配强人员。矿山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按规定配备具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的“五职”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5年以上矿山从业经历。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及以上文化程度。
强化安全基础管理。采深超800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山,应按规定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矿山应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每季度报相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冲击地压煤矿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限员规定,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